近日屏東縣大鵬灣潟湖區,民眾通報發現鯨豚活動的蹤跡,經過大鵬灣安檢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海保署高雄海洋保育站連日冒雨監測,今日該鯨豚仍然持續在該區域活動,為確保鯨豚安全,海保署呼籲附近船隻進入該區務必減速行駛,並請民眾切勿因好奇前往圍觀、靠近或打擾,倘迫使海豚改變其自然行為,恐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或併科最高三十萬元罰金。
海保署說明,本月27日傍晚接獲海巡大鵬灣安檢所通報,於大鵬灣潟湖區內發現活體鯨豚後,立即連繫海保救援網團隊(成功大學海洋生物及鯨豚研究中心)、高雄海洋保育站及大鵬灣管理處,前往瞭解情況及監測。根據救援團隊評估,疑似是領航鯨,體型飽滿,活動力尚無明顯異常。次(28)日該署再次派遣高雄海洋保育站巡查員前往現場觀測,惟當時下著大雨,並未發現鯨豚蹤跡,至29日傍晚,高雄海洋保育站再次接到通知,漁民和屏東縣海上救難協會楊理事長在大鵬灣潟湖區東南水域目擊到一隻鯨豚,在救援團隊的指導下,楊理事長與漁民一同利用橡皮艇及舢舨慢慢將該海豚引導至深水區域。
海保署強調,29日大鵬灣管理處已協助向鄰近居民勸說,勿在湖區內佈網,並留意是否有鯨豚活動,隨時通報。隔天30日早上,屏東救難協會楊理事長和海保署巡查員再次巡視大鵬灣,均未發現鯨豚蹤跡。今(31)日巡查員再度前往巡查回報,仍在大鵬灣目擊到鯨豚出沒,鯨豚活動暫無異常,海保署及救援團隊將持續監測。
海保署再次呼籲,所有鯨豚都屬保育類動物,民眾於野外發現鯨豚應與鯨豚保持一定距離,切勿因好奇蓄意靠近、餵食或拍打水面驚擾,使鯨豚行為改變造成騷擾,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若發現擱淺或需要救援的鯨豚或海龜,為了自身以及動物的安全,請勿在沒有專業指導下,任意對動物進行處置,應趕快撥打海巡「118」專線或通知所在縣市海洋保育主管單位,盡可能提供詳細發現地點、時間及敘述動物狀況,才能讓海保救援網(MARN) 專業團隊能在最短時間內前往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