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罹患糖尿病的李姓男子,在被送進基隆看守所收容僅2天後,因病狀急劇惡化送醫不治。李母指控看守所未依照規定提供適切照護,並拒絕收取她送去的藥物,因此要求國家賠償。看守所則主張李男未遵從醫囑,且長期酗酒導致死亡,與收容管理無直接因果關係。經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裁定看守所在未了解及獲取醫囑用藥,以及未監控血糖數值方面存在疏失,判賠近270萬元。雙方均有上訴的權利。
李母提起訴訟,主張李男因涉及加重竊盜罪被法院判刑3月確定,但由於未自動到案,被基隆地檢署通緝。警方於前年5月14日逮捕並解送李男歸案,當日檢察官指示他入監基隆看守所服刑。
李母表示,李男患有重度糖尿病,需要依賴口服藥物和胰島素控制病情。她指控看守所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未在李男入監時詳細了解其健康狀況,並拒絕收下她於同日下午送至看守所的藥物。結果,李男因血糖失控導致呼吸衰竭、高血糖併酮酸中毒、急性腎衰竭等併發症而死亡。
李母根據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請求,包括醫療費940元、喪葬費32萬6840元、扶養費損失86萬9906元,以及精神慰撫金600萬元,合計719萬7686元。
基隆看守所則辯稱,李男入監時雖然「身著尿布、不良於行」,但並無其他異常,不足以拒收。且當天為周六假日,基於法規,暫時收容是合法的。看守所進一步指出,李母送的藥物不符合監獄行刑法及外界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的規定,因此拒絕收取。此外,他們強調李母只是泛指李男「需要安眠藥」,並未具體告知需要送胰島素至看守所。
在李男入所後,看守所人員注意到他的健康狀況,並在值勤人員聯繫簿上記載「患有糖尿病」。李男的日常生活表現無異狀,於前年5月16日上午7點35分測量血壓、心跳和體溫,結果正常,不符合緊急戒護外醫的規範。然而,當日下午李男病情突變,於8點19分送醫就醫,當時生理數據仍屬正常,未發現管理不當或延誤救治的違失。法院裁定,當天下午李男死亡的原因是因為他未遵從醫囑,且長期酗酒,與收容管理無直接因果關係。
法官指出,雖然看守所非醫療院所,所方人員也不具備醫護專業,但糖尿病是一種普遍的代謝疾病,若不加以控制血糖易導致嚴重併發症。法官批評看守所在未了解李男的醫囑用藥和監控血糖數值方面有疏失。最終,法院判定基隆看守所應賠償李母醫療費用940元、喪葬費用32萬6840元、扶養費用86萬9906元和精神慰撫金150萬元,總計269萬7686元。全案雙方均有上訴權。